【辦理單位】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02)2356-0766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31 號 3 樓
http://www.nyc.gov.tw
【適用對象】
23-45 歲之創業青年符合以下條件:
1.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
2. 年齡在 23 歲以上 45 歲以下具工作經驗者。
3. 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者。
【貸款利息】(以該單位最新公告為準)
目前青年創業貸款利息為 3 % 可分為信用貸款與抵押貸款。
     
【辦理單位】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0800-056-476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 95 號 3 樓
http://www.moeasmea.gov.tw

【適用對象】

年滿 45 歲以上至 65 歲,據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申請創業貸款計畫時,正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微型企業。
(係指依法辦理登記之事業組織,不分行業,員工數未滿五人者)。

2. 所創或所營之微型企業登記設立未超過一年然有下列三項之情事,仍不得申請:
( 1 )申貸者不得有經營其他事業或其他任職情事者。
( 2 )夫妻共創同一事業限由一方提出申請。
( 3 )已領取軍、公、教及公營企業退休金或依勞基法領取退休金者,亦不得申貸。

【貸款利息】(以該單位最新公告為準)

借款人須負擔年息 3% 固定利息。

     
【辦理單位】

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02)2599-2111
台北市士林區承德路三段 287 號
http://www.evta.gov.tw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07)822-0790
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南路 58 號
http://labor.kcg.gov.tw/taec

【適用對象】

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並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本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1.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七日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但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者,不得申請。

2. 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保險達三個月以上,但農業、營造業及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不受限制。

3.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中畢業者。

【貸款利息】(以該單位最新公告為準)
申請人自付年息 3% 之貸款利息,餘由申請人憑證按季向職訓局申請利息補貼。利息補貼期限為自領取貸款之日起五年內
     
【辦理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02)8590-286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 83 號 9 樓
http://www.evta.gov.tw

【適用對象】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1. 夫死亡或失蹤者。

2.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

3. 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4.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貸款利息】(以該單位最新公告為準)
就其貸款本金新台幣一百萬元額度內,由政府按月負擔年息 6% 貸款利息,貸款利率低於 6% 時,以實際貸款利率計算。
     
【辦理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02)2311-3040
台北市信義路松仁路 3 號 7 樓
http://www.apc.gov.tw

【適用對象】

1. 經濟產業貸款:
凡實際從事經濟事業之原住民個人、原住民公司行號、原住民組成之合作社及其他相關機構等。

2. 青年創業貸款:
原住民個人或公司行號負責人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參加政府職業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或技術檢定合格證書或相關職業執照者。

【貸款利息】(以該單位最新公告為準)

1. 承辦金融機構核貸借款人之金額於新台幣 ( 以下同 ) 三百萬元 ( 含 ) 以下者,其貸款利率按合作金庫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核減年息四點五個百分點浮動計息。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三個百分點。

2. 承辦金融機構核貸之金額超過三百萬元以上者,其貸款利率全部按合作金庫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核減年息四個百分點浮動計息。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三點五個百分點。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原民會得視實際需要降低本基金貸款利率。
     
【辦理單位】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02)2594-2277#201
台北市士林區承德路三段 287 號(承德橋旁)
http://www.es.taipei.gov.tw

【適用對象】

1. 20~65 歲以下婦女。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台灣度區平均消費性支出 1.5 倍 (91 年度為 NT$22,884) 。

3. 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補助或接受收容安置。

4. 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或為主要出資者。

5. 遭受下列事實之一者:
( 1 )夫死亡或失蹤者。
( 2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 3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 4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貸款利息】(以該單位最新公告為準)

最高補貼年息 6%

     
【辦理單位】

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02)2720-6001
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台北探索館 5 樓)
http://www.native.taipei.gov.tw

【適用對象】

1. 設籍北市半年以上。

2. 20~55 歲之原住民。

3. 能獨立經營所列行職業並具有該專業技術或工作經驗者。

4. 稅籍營利所在地限於台北市 ( 縣 ) 。

5. 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 2 年者。

【貸款利息】(以該單位最新公告為準)

年息 3.5%

     
【辦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07)812-4613
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 6 樓
http://labor.kcg.gov.tw

【適用對象】

1. 設籍高市 6 個月以上,年滿二十歲以上。

2. 須為參加勞保之現職勞工。自創事業未超過 6 個月,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3. 公司行號以設置高雄市為限。

【貸款利息】(以該單位最新公告為準)

年息 4% 為原則。如有調整,由市議會開會決定之。

     
【辦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07)812-4613
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 6 樓
http://labor.kcg.gov.tw

【適用對象】

1. 設籍居住高市一年以上者。

2. 20~60 歲以下。

3. 領有身心殘障手冊並具有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者。

4. 事業籌備期間或設立未滿 6 個月者。

5. 未曾獲中央或地方補助者。

【貸款利息】(以該單位最新公告為準)

按高雄銀行基本放款利率 5 折計算。


(資料來源: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諮詢服務中心)
本頁資料更新:9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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