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0800-056-476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 95 號 3 樓 http://www.moeasmea.gov.tw
年滿 45 歲以上至 65 歲,據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申請創業貸款計畫時,正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微型企業。 (係指依法辦理登記之事業組織,不分行業,員工數未滿五人者)。
2. 所創或所營之微型企業登記設立未超過一年然有下列三項之情事,仍不得申請: ( 1 )申貸者不得有經營其他事業或其他任職情事者。 ( 2 )夫妻共創同一事業限由一方提出申請。 ( 3 )已領取軍、公、教及公營企業退休金或依勞基法領取退休金者,亦不得申貸。
借款人須負擔年息 3% 固定利息。
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02)2599-2111 台北市士林區承德路三段 287 號 http://www.evta.gov.tw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07)822-0790 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南路 58 號 http://labor.kcg.gov.tw/taec
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並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本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1.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七日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但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者,不得申請。
2. 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保險達三個月以上,但農業、營造業及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不受限制。
3.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中畢業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02)8590-286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 83 號 9 樓 http://www.evta.gov.tw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1. 夫死亡或失蹤者。
2.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
3. 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4.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02)2311-3040 台北市信義路松仁路 3 號 7 樓 http://www.apc.gov.tw
1. 經濟產業貸款: 凡實際從事經濟事業之原住民個人、原住民公司行號、原住民組成之合作社及其他相關機構等。
2. 青年創業貸款: 原住民個人或公司行號負責人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參加政府職業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或技術檢定合格證書或相關職業執照者。
1. 承辦金融機構核貸借款人之金額於新台幣 ( 以下同 ) 三百萬元 ( 含 ) 以下者,其貸款利率按合作金庫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核減年息四點五個百分點浮動計息。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三個百分點。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02)2594-2277#201 台北市士林區承德路三段 287 號(承德橋旁) http://www.es.taipei.gov.tw
1. 20~65 歲以下婦女。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台灣度區平均消費性支出 1.5 倍 (91 年度為 NT$22,884) 。
3. 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補助或接受收容安置。
4. 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或為主要出資者。
5. 遭受下列事實之一者: ( 1 )夫死亡或失蹤者。 ( 2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 3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 4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最高補貼年息 6% 。
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02)2720-6001 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台北探索館 5 樓) http://www.native.taipei.gov.tw
1. 設籍北市半年以上。
2. 20~55 歲之原住民。
3. 能獨立經營所列行職業並具有該專業技術或工作經驗者。
4. 稅籍營利所在地限於台北市 ( 縣 ) 。
5. 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 2 年者。
年息 3.5%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07)812-4613 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 6 樓 http://labor.kcg.gov.tw
1. 設籍高市 6 個月以上,年滿二十歲以上。
2. 須為參加勞保之現職勞工。自創事業未超過 6 個月,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3. 公司行號以設置高雄市為限。
以年息 4% 為原則。如有調整,由市議會開會決定之。
1. 設籍居住高市一年以上者。
2. 20~60 歲以下。
3. 領有身心殘障手冊並具有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者。
4. 事業籌備期間或設立未滿 6 個月者。
5. 未曾獲中央或地方補助者。
按高雄銀行基本放款利率 5 折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