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資金來源: |
由各金融機構自有資金辦理。 |
| 二、
貸款對象: |
年滿四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申請創業貸款計畫時,正依法辦理登記之微型企業(係指依法辦理登記之事業組織,不分行業,員工數未滿五人者)。
2. 所創或所營微型企業登記設立未超過一年。 |
| 三、
貸款額度: |
| 每一借款人申貸總額度最高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得分次申請。 |
| 四、
貸款期限: |
| 最長六年,含寬限期一年,寬限期屆滿後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
| 五、
借款人負擔之貸款利率: |
| 借款人負擔年息百分之三固定利息(目前本貸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七.五二五)。 |
| 六、
政府補貼之利率: |
| 補貼利率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計算(不得超過三個百分點)計息。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籌措經費,由中小企業處辦理。 |
| 七、
保證條件: |
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八成之信用保證。籌措五億元,必要時得增加額度,提供信保基金作為信用保證金之用,採專款設立專戶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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